系爭規定
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或有爭議)的事物. 「系爭」可以翻譯為「這個」、「This」的意思,但判決書中也不會把所有的物件都加上系爭兩次,必須是當事人「有爭執」、「有爭議」的事物或法律關係,才會加上系爭 。. 例如原告起訴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返還臺中市 區 段第 地號土地,雙方有爭執的法律關係,就是雙方間是否存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反之,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
系爭. 對該解釋提建議. 適用之法領域:民事. 在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或有爭議)的。. 例如:系爭房屋就是在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的房屋。. 本解釋內容僅供參考,不拘束個案.
系爭規定許人民向國家申請讓售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具有強烈之政策色彩,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是否合於系爭規定,以決定是否準駁,為公權力之行使。
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 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
又雖系爭規定並未就 強制隔離之期間詳為規定,惟必要處置期間之長短,事涉傳染病之病源、 傳染途徑、潛伏期及其傷害之嚴重性,自應由該管主管機關衡酌各種情況 ,並參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之意見而為 符合比例原則之決定(以前述 SARS 疫情為例,該管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於衡量當時世界各國對該疫情尚無處理之經驗、醫界處理之方法亦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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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一適用系爭規定二之結果,將產生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 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法律效果。此應為受 規範者所得預見,且得以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是系爭規定一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8.系爭規定一至三與前開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系爭規定三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吳陳鐶大法官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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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系爭規定所定預納費用付與影本解 釋上及於複本 之卷 證資訊獲知方式,無礙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憲法保障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尚無牴觸。至被告如有非檢閱卷證 4 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之情事時,並得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是系爭規定二之實際適用結果致受系爭規定一刑事處罰者,長期以來,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顯現女性於通姦及相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
憲法沒有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時的表決門檻,但立法院卻以「系爭規定」限制表決門檻,這是否侵犯了大法官基於憲法第78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解釋憲法之權力? 讓我們一起來看聲請法官怎麼說。 聲請宣告違憲之條文 《大審法》第1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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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所採取之並立制,指摘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 序。 (三)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 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
系爭規定一明定:「(第 1 項)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 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第 2 項)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 稽延。 (第 3 項)第一項受刑人之申訴
8.系爭規定一至三與前開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系爭規定三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吳陳鐶大法官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2. 系爭規定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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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一款規定(系爭規定六)及特約第20條規定,扣 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10倍(扣減醫療費用)之金額 311,710元。聲請人二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嗣經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 案。聲請人二認為系爭規定五及六,有違反
況系爭規定二之適用,以系爭規定一合憲有效為前提,系爭規定一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既如前述,則系爭規定二更已失所依附
釋字裡面都會出現系爭這個名詞 請問這個詞是什麼意思? 是”這個爭議”的意思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From: 118.232.107.47
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或有爭議)的事物. 「系爭」可以翻譯為「這個」、「This」的意思,但判決書中也不會把所有…